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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巨额费用赔偿未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2:5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倪杰通讯员胡海容

  复旦大学生姜扬托于2003年在欧尚超市摔伤造成残疾,法院曾判决超市赔偿43万元。此后,姜扬托再次起诉,要求超市赔偿继续治疗费用。昨天下午,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目前的医学条件下,姜扬托所受损害无法治愈及改善,其仍然前往已经证明无法治愈或改善其损伤的康复中心,在花费巨额后续治疗医药费及相关交通费、住宿费后,要求
欧尚超市承担,法院难以支持。

  欧尚超市提出,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并非可以调换的人体器官,或通过整容手术可以予以改善,或通过康复治疗能够降低伤残等级。虽然原告及其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其每个月花费昂贵的费用去住院,这不仅超过了一个正常企业的承受能力,也不合理地加重了责任人的赔偿义务。

  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按照20年的期限并扣除前次判决已支付部分护理费,一次性支付清护理费,法院予以准许。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由于欧尚超市同意进行更新,并愿意扣除前次判决中已承担的部分,余款按责任份额承担,也同意按责承担原告三张飞机票退票手续费,法院照准。

  关于姜扬托提出的后续治疗的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请求,法院认为,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同时,对于伤者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等,应从对损害结果治愈的可能进行综合评定,以及治疗效果上进行评定。

  姜扬托受到损害后,经多家医院积极治疗,并未能使病情有所好转和改善,在目前的医学条件下,姜扬托所受损害无法治愈及改善。因此,姜扬托及其家属花费巨额费用后要求欧尚超市承担,并不合理。而且,原告方仅提供医疗费单据,却未能提供相应的治疗项目清单,并拒绝就治疗的效果进行评(鉴)定,因而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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