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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节后放鞭炮要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5:10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王昭玮)距离农历正月十五已经过去3天了,按照规定,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为2006年1月28日(除夕)到2月12日(正月十五),可是,元宵节过后的几天里,依然可以听到震耳欲聋的爆竹声。记者从西安市公安局采访得知,正月十五以后燃放烟花爆竹为违法行为,要受到处罚。

  记者采访了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大型活动处危爆科科长廖林伟。廖科长告诉记
者,西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1月28日(除夕)到2月12日(正月十五),在此时间之外燃放一律视为非法燃放。按照相关规定,对非法燃放的单位要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直接领导或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于非法燃放的居民以警告为主,并可处以100—200元罚款。那么,市民手中若有未燃放完的烟花爆竹怎么办?廖科长说,市民最好是买多少放多少,不要在家中留存。目前国家对于烟花爆竹的回收还没有相关依据,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上交哪个部门。但从安全防范意识方面考虑,因气温等原因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安全因素,对于愿意主动上交剩余烟花爆竹的市民,公安机关也有义务受理,妥善收存后集中销毁。

  廖科长提醒市民,如果发现还有继续售卖或燃放烟花爆竹的摊贩和市民,可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们也将在近期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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