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汽车不受《消法》保护? 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7:1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高兴买回新车,开了一年后发现,此车竟是已被人开了2000公里的“二手车”,车主朱刚将经销商告上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规定“退一赔一”。武侯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汽车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不适用《消法》规定,驳回车主的请求(本报曾作报道)。车主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成都
市中院二审开庭。

  庭审焦点一:汽车是否是消费品?

  昨日庭审中,围绕“汽车是否受《消法》保护”这一焦点,原被告双方再次展开激烈争论。车主朱刚的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孙健和杨彦林律师在庭审中指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此案应用《消法》。

  两位律师称,在《消法》中明文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法》中没有区分消费品是否奢侈。此案中,朱刚购买汽车显然属于“生活消费”。社会是在快速发展中的,汽车已走进寻常百姓家,一审判决脱离了《消法》的立法宗旨,无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将单一商品的价值作为判断是否是“生活消费”的标准,是不正确的。

  “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非常正确。”被告的代理人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甘明律师当庭表示,在现在这个年代,虽然社会发展速度很快,汽车的价值还是远远超过了市民的一般生活标准,不能纳入“生活消费”之中,完全不应用《消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庭审焦点二:经销商是否欺诈?

  庭审中,经销商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欺诈成为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原告认为,朱刚在支付购车款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经销商却隐瞒车辆曾被卖出、使用、维修、退回的事实,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让原告误认为买来的车辆是新车,经销商已构成消费欺诈。

  被告方则辩称,经销商在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上面明确写明了车辆的价格、型号等,也附加了相关的附件,包括保养凭证,对方在上面也签字予以确认。所以,买车人应当知道此车是曾经对外销售过的,经销商不存在任何消费欺诈行为。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实习记者杜雯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