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精神病未愈外出打工病发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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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7:44 新桂网 | |||||||||
本报讯 (作者 覃东日) 丈夫发病时杀人,妻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发生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一件民事案件。案情的起源,还要追溯到一年多前发生在广东省东源县的一个刑事案件。 2002年春节刚过,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的莫某夫妇,来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打工。2003年12月,夫妻俩把已经8岁的儿子莫小弟(化名)也接到东源,并送入打工所在的兰
案发后,东源警方立即出动并迅速将杀人凶手黄瑞坤抓获归案,出乎警方意料的是,在审问凶手黄瑞坤时,其语无伦次,答非所问。警方将其送往东源市一家权威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证实案发时黄患有精神病。2005年6月10日,东源县公安局作出撤案决定,并通知黄瑞坤的妻子韦达朗将其领回并进行监护和治疗,警方同时将这一案情告知受害方莫某夫妇。 不幸痛失幼子,莫某夫妇悲痛欲绝。他们也知道,精神病人发病时作案是无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又无法咽下这口气。2005年8月8日,莫某夫妇一纸诉状将黄瑞坤及其法定监护人韦达朗诉诸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儿子死亡赔偿金81091.60元、丧葬费9489.50元、交通住宿费5000元、医药费9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3日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两大问题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存在;二是赔偿的标准应以赔偿权利人经常居住地,还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莫某夫妇认为,他们已在广东连续居住了3年,广东属经济发达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大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即广西环江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经常居住地应是广东省,赔偿标准理所当然按照广东省有关标准进行计算。黄瑞坤及其法定监护人韦达朗则认为,根据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赔偿标准应按环江的标准进行赔偿。 法庭还查明,韦达朗与黄瑞坤成婚后,就已经发现黄瑞坤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此后为此数次求医治疗。但是遗憾的是,在未得到医院确诊治愈的情况下,监护人韦达朗就让黄瑞坤外出打工,以至导致了此案的发生。 一审法院认为,韦达朗作为法定监护人,在明知道丈夫患有精神病且尚未治愈的情况下,放任其外出打工,导致了惨案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莫某夫妇外出广东省东源县已3年时间,请求以经常居住广东省相关标准计算各种损失的理由成立。法院判令韦达朗赔偿莫某儿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2146.10元,驳回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南国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