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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者最高可罚2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8:18 潇湘晨报

  省工商局打击传销办负责人就《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答本报记者问

  “对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005年12月1日与11月1日,备受业内关注的《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分别实施。昨日,省市工商部门就落实两条例披露了相
关措施。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工商局打击传销办公室负责人师新民。

  关于《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问:什么是直销、直销企业、直销员?

  答:直销是指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经批准采取直接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问: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是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三是成交前应向消费者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必须按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四是成交后应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企业服务网点和电话号码等售货凭证。

  问:条例开放直销业是否也意味着允许传销?

  答:条例开放直销业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大家应该注意到此条例颁布的同时还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其目的就是在开放并规范直销的同时,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传销。根据本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实际上禁止了团队计酬),并对提取报酬的比例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从计酬制度上对直销和传销作了区分。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直销经营都是合法的,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问: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一是对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还应当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许可。

  二是对直销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罚款、吊销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三是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以及其他个人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以及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或者直销培训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此外,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借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执法部门将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予以处罚。

  关于《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问:何种行为属于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直接发展人员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问:对举报传销行为是否奖励?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要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问:哪些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答:以下行为属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问:从事传销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报记者 夏 雨 实习生 汤 浩 刘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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