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字新闻被写成5000字黄色小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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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9:08 南京晨报 | |||||||||
2005年12月12日,鼓楼区法院向媒体报道了一篇名为《阴茎增大术让小伙永失“性福”》的新闻,文章以700字的篇幅,报道了已结婚生子的南京小伙李某(化名),因轻信某医院的阴茎增大术广告,结果落下8级伤残,终身失去“性福”。 然而,昨天一位热心读者却向鼓楼区法院反映,称其无意间在一本名为《前卫》(2006年第二期)的杂志“非常官司”栏目里,看到了一篇《阴茎增大手术失败,毁了“性福
全文离了谱 昨天,记者看到了这篇文章,并联系上当初承办该案的鼓楼区法院民三庭李子木法官。“除了是我们法院的案子、患者胜诉获赔7.9万余元之外,没有一处是真实的!” 杂志称为“内部问题” 昨天中午,记者致电《前卫》杂志,该文章的责任编辑承认“有些部分不属实”。他说,“通过别的渠道,我们已经知道这不是个新鲜的故事,很遗憾,对不住读者了,以后需要更加地严谨”。对于“有些部分不属实”,这位编辑理解为:因为文中人物是化名,他们没有向法院核实。从文章本身来说,为了让故事更好看,纪实文学就允许合理的想像,况且全文并没有丑化任何人的形象,并不能认为是失实;至于判决的进程和时间,这只是很小的失实。总的来说,文章不存在侵犯著作权,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到任何个人和团体的利益,“这只是一个内部问题,我们将用内部方式来处理”。 律师:杂志社有义务核对稿件真实性 南京同盛律师事务所马汉煜律师指出,根据最高院审理名誉权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具有营利性质的杂志社,有义务对所有稿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尤其是涉及到有关人民法院判决的,要更加谨慎地尽到审查义务,在没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为杂志社是不应该引用该法院判决的。 作者: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相关专题:南京晨报聚焦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