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招工“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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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9:11 解放日报 | |||||||||||
招工中介良莠不齐。·本报记者 张春海摄(资料照片) 元宵节过后,大批外来务工人员又将集中返沪。法官提醒外来务工者加强法律意识,事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谨防招工中的各种“陷阱”。
陷阱一 无证职介骗钱财 一些“黑中介”专门铆牢务工者,利用“多荐少录”、“考核淘汰”等“合理”手段,骗取中介费。 不久前,外来人员小吕向浦东一家中介缴纳了300元中介费和20元报名费,中介推荐他去面试。到了面试现场,小吕发现总共10个职位,中介竟推荐了100多人。小吕未被录用,报名费却不退,而中介仅报名费就赚几千元。他还注意到,这家公司没有相关营业证件。 【提醒】务工者到中介求职,应做到“四看”:一看有无明确业务范围;二看有无固定服务场所;三看有无《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四看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现中介证照不齐或存在欺骗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陷阱二 不签合同“一场空” 不签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明,是务工者普遍遭遇的陷阱之一。 来自河南的小齐在一家螺丝公司找到工作后,未签合同便上岗。工作一段时间后,单位将他辞退。小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最终,经嘉定区法院调解,公司同意支付小齐7100余元。 【提醒】务工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报酬核算方式、劳动关系解除条件等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劳动关系有随时被解除的可能,辛苦劳动也可能化为“一场空”。 陷阱三 试用期内“门道”多 务工者遇到的试用期陷阱一般包括先试用后签合同、无条件“炒鱿鱼”、随意延长试用期等。 刘女士与某药业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7个月,其中3个月为试用期。未料,工作一个多月后,公司将她解雇。为此,刘女士将公司告进杨浦区法院。 法院最后判决:药业公司的试用期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不满一年的,试用期应不超过一个月。公司在一个月后辞退刘女士,需支付她一个月工资2500元。 【提醒】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必须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吻合。合同期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合同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期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合同期满2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本报记者 陆一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