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同居保证金协议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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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0:06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为同居,罗某与女方张某立下书面协议:如果关系破裂,不能相处,12万元归张某所有。日前,闵行法院认为该协议实质是将同居关系金钱化,判决协议无效,张某应返还罗某12万元。 罗某、张某与各自的配偶因种种原因离婚,由于经历相似,两人在2003年11月相识后不久即坠入爱河。2004年12月12日,罗某交予张某人民币12万元。关于此款,双方于同居
法院认为,将12万元设定为同居关系的保证金,男方在同居之前先行给付女方,约定双方关系破裂不能相处时,该款即为女方所得,其协议的实质是将同居关系金钱化。用金钱来保证男女同居关系的稳定性,不仅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宗旨,此种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法院遂判决:张某应归还罗某人民币12万元。 □苏吾德忻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