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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保护饮用水源将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0:42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凯)在我市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业经营活动的或者设置禽畜饲养、网箱养殖设施(场所)及从事禽畜饲养、网箱养殖活动的,将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是昨天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该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规定,我市饮用水源地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的一定水域和陆域划定,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的一定水域和陆域划定。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及装卸等设施,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或在河段两岸堤围内坡脚线之间和水库库区从事农业种植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均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洗涤及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违反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装卸垃圾、油类、煤、水泥、石灰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和设施以及从事本项规定物品的装卸作业,违者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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