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原老总夫妇双双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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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1:23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共同受贿近百万,丈夫被判有期徒刑14年,妻子自首从轻判7年 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昨日上午,厦门市公交总公司原总经理邱小只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邱小只的妻子张月菊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市中级法院认定,邱小只夫妇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0.55万元。此外,记者获悉,昨日市公交总公司原副总许辉煌涉嫌受贿一案也在法院开庭审理
邱小只,大专文化程度,原是厦门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兼厦门市公交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董事长。据法院查明,1998年初,洪×顺找到邱小只,请他帮忙取得公交广告公司候车亭工程的建设项目,并答应事成后给“好处费”。从1998年3月至2003年12月间,洪×顺先后承建60多个候车亭,而张月菊则陆续找洪×顺“结算”所谓的合作利润分成款总计34.5万元。 此外,厦门某广告公司总经理王某也对邱小只行贿,希望能获得公交车身广告的经营权。邱小只让张月菊以入股“分红”的名义每月领取两万元“好处费”,从2003年5月至2005年5月间,她总共领得50万元的“分红”,其中10万元作为张月菊投资的入股款,案发后已被追缴。另外,邱小只还帮助该广告公司取得公交车拉手广告经营权,并调低车后玻璃广告费用。为此,从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张月菊每月收受该广告公司通过林某经手送给的5500元好处费,共计60500元。 市中级法院判定,邱小只夫妇两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张月菊在共同收受洪×顺34.5万元、收受王某50万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属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对张月菊予以减轻处罚。(来源: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