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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施工学生遭电击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4成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1:26 青岛新闻网

  晚报讯暑假期间,小学校舍翻修,参加暑期辅导班的8岁男生进入施工现场,被电击倒,导致十级伤残。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学校被判赔偿4成损失。

  2004年5月,开发区教体局与某集团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集团对红石崖镇河西小学教室进行修缮改造。7月19日,参加了暑假英语兴趣学习班的孙某在奶奶的陪同下来到学校,祖孙俩不听劝阻进入施工现场,捡拾教室屋顶施工拆下的苇草。孙某进入一间教室,
被室内裸露的电线将左手击伤。

  为索赔医药费,孙某由父亲代理将学校和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决,施工单位为河西小学校舍改造施工时疏于管理,未能有效履行施工安全管理义务,致使未成年人进入现场,因此应负担事故50%的责任。河西小学在本校教室施工期间,对施工可能存在的危险未予以充分注意,在校内举办暑期培训班,其行为足以导致学生放松对施工工地危险性的警惕。学校曾以《致家长的一封信》的形式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假期的安全承担责任,但毕竟孙某是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判决学校承担40%的责任。

  河西小学不服上诉。学校认为孙某受伤是在建设工地中,学校已经把校舍维修发包给了建设单位,学校没有对工地的注意和管理责任。另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放假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监护人负责。建设单位却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为确保安全,建设方选择在暑假期间施工,可学校却在假期举办学习班,致使施工现场无法完全封闭,为安全留下隐患。他们还指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是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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