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男子手拿离婚证 女子征来男友竟是有妇之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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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1:26 青岛新闻网 | |||||||||
已经再婚了,还手拿离婚证 征来男友竟是“有妇之夫” 晚报讯前几天,郭女士吃惊地发现,自己通过本市一家婚介所认识的“离婚男友”竟然是名“有妇之夫”,然而投诉到婚介所时,该婚介所却以该男子出示了离婚证为由,表示无权对求偶者王某的婚姻记录进行查证。
36岁的郭女士告诉记者,去年10月底她通过婚介所认识了在一家外企工作的王某,当时38岁的王某自称已经离婚半年多。“我和他相处的前几个月,感觉还挺谈得来。”郭女士说,可就在今年1月初,她发现王某做事常常心不在焉,尤其当提及两人的婚事时,王某总是面露难色。“有一次我偷看了他的记事本,终于找到了他的亲戚那里,这才发现,他确实在2004年底离过一次婚,可后来在去年5月份很快再婚了,目前他和现在的妻子根本没离婚,他向婚介所出示的是他第一次婚姻的《离婚证》。” 得知自己上当受骗后,郭女士找到了那家婚介所,没想到该婚介所却称他们登记王某信收纳离婚镇息时确实看到了《离婚证》,至于是否有再婚的情节他们却很难查证,而对于郭女士提出的“应对所有注册登记求偶者的婚姻记录进行彻查和核实”的要求,婚介所表示很“为难”。 郭女士还告诉记者,前几天,她看到有报道说公民婚姻状况信息可联网查询。可仔细询问才知道,按照规定查询者必须出示当事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查询者所在单位介绍信或律师取证证明,除此以外,民政部门不便向其他人透露当事人的婚姻记录。“那么婚介所是否有这个权利和义务,对所有注册登记求偶者的婚姻记录进行彻查和核实,以保护征婚者的合法权益呢?”对此,郭女士感到很困惑。 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从2003年10月颁布新婚姻登记条例之后,确立了“责任自负”原则,《离婚证》已不再由民政部门收回作废,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离婚后再婚,其手中将会持有“双证”,这就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也给更多的像郭女士一样的征婚者带来了困惑。(记者 张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