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为证 如数还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1:44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在一起因施工引起的欠款纠纷中,原告持有被告书写的一张欠款3万元的欠条,被告却称这笔欠款尚不能结算,要求待工程验收完后一并解决。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由此一审判决被告如数还款。 经个体户赵某介绍,武清区农民田某与案外人刘某于2004年10月18日达成了围栏工
法庭上,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加工的围栏有质量问题,他曾打电话让原告维修,而原告没有予以维修,因此他找人进行了维修,共花去8700元,有维修人员的收条为证。并且,2005年1月5日,他与原告协商再加300延米围栏工程,给付原告预付款5000元,有原告收条为证,但原告只干了两三天就撤场,给他造成了极大损失。现诉讼所涉及的工程还未验收,因此不同意给付原告欠款,待该工程验收完工后一并解决。在法庭上,被告赵某未就自己的抗辩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而其所提供的维修人员的收条中只有“今收护栏维修8700元”字样,没有注明维修地点和时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刘某达成围栏工程承包协议系自愿行为,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时,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协议已履行围栏加工安装500延米,刘某已将该款全部给付被告赵某,对此被告没有异议,并且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3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的维修围栏支付了8700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按期限完成工程一节,因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的另外300延米围栏加工安装一节,应另案解决。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万元;双方其他要求均予驳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