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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 惹来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1:44 今晚报

  本报讯 东丽区某村两名村民为同村人翟某帮忙,料理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翟某之兄的后事,期间受托借了5000元钱用于赔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不料,此后二村民被出借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负责清偿借款。东丽区法院经审理查清事实后,认为两名借款的村民属于受托行事,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黄某、冯某均系本市东丽区军粮城镇某村农民。2003年11月24
日,黄某和冯某向李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后一直未还。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黄、冯二人还款。

  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其并未向李某借款。李某是其同村人翟某的会计,翟某为处理其兄的交通事故筹集赔偿款5000元,黄某是受冯某的委托去李某处取款。李某要求打欠条,黄某与冯某联系后,写下欠条,注明此款是一车队所欠。该款已经赔偿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司机家属,故不同意李某的诉求。被告冯某亦表示,上述款项已直接拿去赔偿在交通事故死亡的司机了,不同意李某诉求。

  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辩论激烈,各执一词,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法院查明,2003年11月,翟某之兄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其同车的司机杨某亦死亡。因翟某之兄死前与被告冯某的妹妹共同生活,冯某遂在妹妹的委托下料理翟某之兄的丧事及处理对杨某的赔偿事宜。李某及黄某也参与其中,帮助料理。2004年1月24日,冯某代表翟家与杨某的家属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翟家赔偿杨某家属6.5万元,另赔偿其他费用3000元。

  在协商筹集赔款期间,翟某给原告李某打电话,向李某借款5000元。李某表示同意后,冯某即委托被告黄某去李某处取款,并将全部赔偿款6.8万元交予杨某的家属。在黄某取款时,李某要求黄某出具欠条。在与冯某联系后,黄某书写了欠条,注明“××车队欠李某现金5000元”,并写下了自己和冯某的姓名。

  法院认为,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黄某从原告处取得的5000元,系翟某向原告所借款,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因此二被告不负清偿责任。二被告作为受委托料理翟某的丧事和处理赔偿事务的人员,从原告处取该5000元、将该款交付杨某家属的行为均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二被告并未因此从中获取任何个人利益,况且被告黄某在原告处取款时,在欠条上也注明了借款人是××车队,表明二被告主观上并无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现向二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并无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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