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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假药贩子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1:44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本报于2月13日刊登的“假药案”昨日宣判,在全国范围内邮销“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和“复方川羚定喘胶囊”两种假药的三名被告人,均被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康某和石某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全国22个省市728人非法邮销“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和“复方川羚定喘胶囊”两种假药
。被告人朱某于2003年至2005年间,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康某处购进上述两种假药,向全国24个省市233人非法邮销。经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协查,查实被告人康某、石某收到购买上述两种假药的汇款凭证共4072张,非法销售假药金额为人民币33.6万余元,被告人朱某收到购买上述两种假药的汇款凭证共1647张,非法销售假药金额为人民币8.6万余元。因朱某所销售的假药全部来源于康某,故被告人康某非法销售假药金额为人民币42.2万余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两种药品为假药,长期服用极易产生依赖性,加重病症,并可能导致成瘾、致残、死亡等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石某、朱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利用邮政渠道向全国大部分地区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康某、石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康某销售的假药未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石某与康某是夫妻关系、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是因生活无着落而犯罪、主观恶性小等辩护意见,法庭认为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以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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