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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不及时 中大恒基被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2:3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郭京霞)收了客户的定金,却没有按约定准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记者昨天获悉,中大恒基公司被判双倍返还9万元定金。

  2005年4月30日,北京美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职员孙某达成口头协议,孙某为美伊公司书写一张便条,约定中大恒基以44.5万元将西直门大钱市胡同1号1103室房屋订给美伊地产,中大恒基不再另行出售,5
月1日法定假日过后配合美伊公司方客户办理过户手续。美伊公司当天交给孙某4.5万元定金。但在假期过后,因房主不同意此交易价格,中大恒基公司也未给美伊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中大恒基公司认为,公司职员孙某是在无房主委托和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他自己租的房屋,以中大恒基公司的名义给美伊公司书写便条并收取美伊公司的定金。时至今日,美伊公司既没有向中大恒基公司支付购房款,也未通知中大恒基公司办理过户,中大恒基公司也没有对该房屋另行出售。因此,中大恒基公司没有违约,不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美伊公司。

  一中院认为,孙某作为中大恒基公司的业务员,具有对外开展业务的职责,他在与美伊公司商谈房屋订购时,是以中大恒基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且中大恒基公司开了收据,应认定两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孙某出具的便条,可以认定中大恒基公司曾向美伊公司承诺于2005年5月1日法定假日过后配合美伊公司客户办理过户手续。此后,中大恒基公司未履行订房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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