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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成反成被告 律师提醒:要签订规范购房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9:15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钱石林)廖先生本想订购一套房屋,开发商收钱后却与其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声称订购款是向他借的钱。不料房子建成后,开发商将房子卖给了别人,还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在法官的调解下,廖先生的订购款得到了双倍返还,但他苦苦等待的房子却落了空。

  2003年10月,廖先生想在南宁“竹青苑”小区订购一套房屋,由于当时
该楼盘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双方以“借款”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协议,写明廖先生自愿借1万元钱给开发商做该小区5号楼的建设费用,等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廖先生可享有该栋楼105号房的优先购买权。该房屋的折后总价为29万多元,若买卖成立,借款可抵作购房款。协议还特别约定,项目取得预售证之日起3天内,廖先生应向开发商作出购买或放弃的意思表示,逾期则视为放弃,房子可卖给他人,开发商将退还借款本息。

  该楼盘项目已竣工并准备开盘时,廖先生才从媒体上得知此消息,立刻找到开发商,要求购买原先订购的房屋。不料开发商却称,他们早在几个月前就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于廖先生没有及时表态,房子现在已经卖给了别人(价格比廖先生的订购价高出4万多元)。不仅如此,开发商为了解除双方的房屋订购关系,还向青秀区法院起诉了他,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订购关系终止,要向廖先生还钱。

  廖先生万万没有想到,买房不成反成了被告。他向法院提起反诉,坚决要求开发商卖房给他,并赔偿损失,原被告双方的关系一度闹得很僵。办案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耐心的调解。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开发商向廖先生双倍返还借款,终止房屋订购买卖关系。

  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的韦智文律师分析说,本案中的“借款协议”只设立廖先生一方的违约条款,对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却只字未提,从根本上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况且,协议只规定廖先生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日内,要作出是否购房的表态,却未规定开发商拿到证后何时通知廖先生,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只有开发商才最先知道许可证何时办得。律师提醒广大市民,订购商品房务必要签订规范的购房合同,只有这样才能“防小人”。编辑:马骎作者:孙小娟 钱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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