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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爆竹炸瞎男童眼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9:30 解放日报

  本报讯(朱骏)一家公司开业燃放鞭炮,炸伤一男童的眼睛,男童父母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及人身损害赔偿逾40万元。日前,普陀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总计6.3万余元。

  去年1月9日,某汽修店开张燃放鞭炮,隔壁的王小强外出买早点时被一枚斜飞过来的“高升”炸到了左眼。经抢救,王小强的眼球还是没能保住。王小强父母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修公司在公共场所燃放爆竹,导致原告左眼炸伤,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原告的监护人明知家门口在燃放爆竹,仍让原告出门,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王小强的代用器官装置费和后续治疗费,可待将来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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