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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殃》让作者遭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9:35 检察日报

  对于逾越创作自由边界,侵犯了他人名誉的作家,无疑应该予以惩罚和制裁。但是,由谁来设定创作自由的边界?是由作家们自己来设定,还是由作家所描写的生活中的原型来设定?

  

《人殃》让作者遭殃

  给作者带来麻烦的《人殃》一书

  2005年12月,湖北大学63岁的教授涂怀章被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该案因涂怀章创作的一部小说《人殃》所引发。

  写作和出版小说,也会构成犯罪?!这一案件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虚构人物与现实人物一旦发生某种程度的关联,如果生活中的原型提出侵权之诉,依据法官的判决,作家就有可能构成诽谤罪。记者近日专程赴武汉,对这起国内外媒体普遍关注的小说诽谤案进行调查。

  《人殃》面世引发纠纷,作者一审获罪

  小说《人殃》描写的是20年前发生在“两江师范学院”的一桩公案。奉行“与人斗其乐无穷”人生观的学院负责人曾闻,以清查“给江青写效忠信”为名,勾结死党,煽动群众,猛整桀骜不驯的青年教师喻唯山。喻唯山受到一系列的政治迫害和精神折磨,但他没有屈服于淫威,而是进行顽强的抗争并取得了胜利。

  《人殃》面世后引起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一方面有学者、文学批评家誉其为“新反思文学”不可多得的力作,因为它深刻揭示了高校“窝里斗”的现实,引发了人们对中国知识分子历史遭际和未来命运的反思。然而,与此同时,作者所在的湖北大学的一些老同事,以及当年主管该校的个别领导,却纷纷对号入座,认为书中写的是他们,作者歪曲历史、捏造事实,诋毁丑化和侮辱其人格,多次组织上访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可否认,《人殃》中的一些人物描写确有瑕疵。比如,对整人者的描写刻画过于阴险歹毒,有发泄仇恨、积怨之感,倘无亲身经历者,难以置信。

  2004年10月10日,武汉市委宣传部原部长、武汉市民政局原副局长和市新闻出版局原局长兼党委书记、湖北大学原副校长、原宣传部长等13位自诉人,联名向法院提起侵权控诉。武昌区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起诉。然而,自诉人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5年5月8日,武昌区法院重新组织合议庭审理此案,12月6日,一审法院终于作出《人殃》作者有罪的判决。

  如此对号,作家创作自由何存

  实事求是地说,《人殃》作为现实题材的长篇小说,非常真实地记叙了高校这个典型环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深刻刻画出典型人物的典型性格,从中不难读出现实生活中原型的影子。

  自然,作为源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的文艺作品,不可能没有生活的影子。正如齐白石先生在论述艺术和现实的关系时所言:“太似则媚俗;不似则欺世。艺术贵在似与不似之间。”

  原告方指控,作者涂怀章在《人殃》中,采用谐音、名字变形、事实锁定等方法,将《人殃》中的人物转换为现实人物,然后捏造虚假情节栽赃于人物身上,从而达到诽谤的目的。

  应该说,原告方的指控倒也无可厚非,谁作为道德品质恶劣人物的生活原型,被写进小说,被人在背后捣脊梁骨都不太好受。但文艺界有关人士认为,在将小说人物当成现实生活中人物,将小说的情节和语言,作为诽谤证据的时候,被诽谤对象,其指向必须非常明确,而且具有排他性,否则,任何一个有类似经历或姓名存在类似谐音的人,包括同名同姓的人,都可以对号入座。如此一来,作家的创作自由就荡然无存,现实主义文学将从此被终结。

  “罚”伤其类,作家自危

  法院的一审判决在当地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判决被公开报道的第5天,该判决成为湖北省作协例会上的热点话题。作家们讨论之热烈,情绪之激昂,为数十年来所少见。

  湖北省作协副主席、著名作家刘醒龙说:“小说最大的特征就是虚构。既然承认《人殃》是一部小说,就不应该将虚构的东西作为判案的证据。否则,从事文学创作的作家,将随时面临犯罪的指控。作品中每个被贬损的对象,都可能有人对号入座。文学创作,如何能够进行?”

  湖北省作协主席、著名文艺评论家王先霈代表省作协发表两条意见:首先,希望司法机关能注意到这是一部小说,是文学作品,所有由作品本身产生的纠纷,主要应按照文学的规律,用文学批评的方式解决;其次,希望双方能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武汉市作家协会对此案一审判决结果的反应更为强烈。他们在网上发布文章说:“想不到在新世纪里,竟然会发生这种因文学作品而遭受诉讼、身陷牢狱、令人齿寒的事件!”

  谁来设定创作自由的边界

  作家们的愤怒不难理解,然而法律不只是专门为了保护作家的创作自由而设立的,同时,它还要保护公民的人身、名誉不被他人任意侵犯。对于逾越创作自由边界,侵犯了他人名誉的作家,无疑应该予以惩罚和制裁。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创作自由的界限在哪里?由谁来设定创作自由的边界?是由作家们自己来设定,还是由作家所描写的生活中的原型来设定?

  在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有业内人士建议,关于小说侵犯名誉权纠纷,还是应该依靠民事法律来调整。对于用刑事手段介入小说侵权之诉,应从严谨慎掌握。如果司法界、文学界和社会公众,能以此案划分出创作自由和公民名誉保护的边界,能在这两者之间求得某种平衡,这无论是对于繁荣文学创作、保障作家的创作自由,还是对于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公民名誉,都未尝不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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