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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商家难倒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9:43 锦州日报

  彩电出了毛病本来就是件闹心的事,而商家迟迟没有处理结果,更令胡先生感到心烦和气愤。

  胡先生2004年1月在一家大商场花3600元钱买了一台54厘米某品牌彩电。2005年8月8日,他在收看节目过程中,彩电突然出现了有声无图像的故障。胡先生拿着购物凭证找到商场,在商场的指点下,他又找到该品牌电视机生产厂家设在锦州的售后服务部。维修人员通
过检查,认为胡先生的电视符合免费维修条件。

  经过一个多月的维修,电视修好了,可胡先生使用了20多天后,电视机又出现了观看时内部发出啪啪响的毛病。于是,胡先生又进行了报修,售后服务人员上门对电视予以了维修。没成想,胡先生只正常使用了3天,电视又出现了第一次有声无图像的故障。修了两次没修好,胡先生再次找到了购电视机的商场,商场的工作人员帮着他联系到了售后服务部。

  按照电视机“三包”的相关规定,经过两次维修,仍然没有修好,消费者可以提出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新产品的要求,如果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新产品,消费者可以提出退货。因为胡先生想退电视机,售后人员要收他2000余元的折旧费,所以,胡先生提出要更换新电视,当时商家也同意了胡先生的要求。

  本来这场消费纠纷到此就应该结束了,但由于商家并没有当场为胡先生提供令他满意的新电视机,导致胡先生一等再等。一直到2006年1月中旬,商家仍然没为胡先生提供新电视机,而且他几次找商家交涉均未果。出于无奈,1月18日,胡先生来到凌河工商分局消保科进行了申诉。

  工商人员通过调查核实,结论是,胡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经营者承担修理责任的,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或者换货;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工商人员认为,既然商家在几个月内都未能为胡先生提供令他满意的同型号、同规格的新电视机,就应该为消费者退货,而且不得收取电视机的折旧费。通过工商人员的多次耐心调解,最后商家终于同意为胡先生退回3600元电视机款。

  2月14日,胡先生高兴地打电话告诉记者,他已经一分不少地拿到了商家退给他的3600元钱。为了表达对凌河工商分局消保科维权人员的感激之情,他还订制了一面锦旗准备送予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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