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商品降价 消费者无权要求退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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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1:18 汉网 | |||||||||
晨报讯(记者朱滨)买了不到半个月的商品,就降价五分之一。昨日,家住汉口香港路的周女士咨询:可否找商家退货或退款? 周女士反映,1月28日,她在汉口某超市花149元买了口蒸锅。2月11日,她再到这家超市购物时,发现该蒸锅只卖128元了。
周女士认为“亏了”,遂找到当日的营业员要求退款,遭营业员拒绝。 武汉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超市对同一种商品在短期内进行降价的做法,未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华也认为,超市的降价行为,是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自我调节的措施,不存在消费欺诈。周女士与超市之前的交易合法有效,退款或退货缺乏法律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