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表决通过《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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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1:42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刘婉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游泳、洗涤有可能受到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近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中规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洗涤及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违者,将会受到上述的罚款。该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条例》规定,我市饮用水源地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定一定的水域
《条例》还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业经营活动;设置禽畜饲养、网箱养殖设施(场所)及从事禽畜饲养、网箱养殖活动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在水体清洗车辆、船舶和装贮过油类、水泥、煤、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管理部门的职责,设立了饮用水源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度、政府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