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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蜜月死亡老父追讨保险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0:14 重庆晚报

  本报讯一对新婚夫妇蜜月旅行中遇车祸双双死亡,年迈的父母认为旅行社有过错,为追讨10万元旅行社责任保险金,两次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昨日,年过六旬的张爷爷和老伴上诉到市一中院,再次要求旅行社支付10万元保险金。

  张爷爷的儿子张信和儿媳王丽(均为化名)是在“平武”特大车祸中遇难的。据了解,32岁的张信是博士,是科研单位的优秀人才。他的新婚妻子王丽25岁,在一家银行工作
。夫妻俩准备趁着蜜月旅行之机,顺便看望在重庆的父母,谁知竟踏上“死亡之旅”。

  2004年10月10日上午9时10分左右,他们乘坐的旅游大巴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新路湾翻下20多米的悬崖,坠入涪江,造成24人死亡、21人受伤的特大事故,张信和王丽在这次事故中遇难。经查,出事车辆系重庆中国旅行社租用的凯斯鲍尔大巴车。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爷爷与运输公司达成协议,由运输公司赔偿27万余元,保险公司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7.5万元。然而,旅行社责任保险金却没有着落。为此,张爷爷将旅行社告到渝中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当初承诺赠送的旅行社责任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审时旅行社辩称,他们不存在任何过错,游客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由于旅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因此无法启动旅行社责任保险。为此,他们拒绝支付旅行社责任保险金。经过开庭审理,渝中区法院判决由旅行社支付当初由张信和王丽交纳的980元旅游团费,而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随后,张爷爷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昨日,张爷爷同时把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旅行社责任保险金10万元。其代理人堂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唐旭东当庭提出,旅行社在租车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未对所租车辆及驾驶员的旅游资质进行认真审查,存在违约行为。所以,旅行社应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理应支付10万元旅行社责任保险金。但旅行社仍坚持其在一审中的观点。

  张爷爷等人是否该获得10万元旅行社责任保险金?庭审结束后,此案仍没有最后结果。

  律师说法

  合纵律师事务所周宏律师认为,根据国家旅游局2001年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必须为旅游团队购买“旅行社责任险”,这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和旅行社签订的“旅行社责任险”往往是普通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约定“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致旅客人身、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就是说,旅行社在没有疏忽或过失等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不担责。而且,这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两方,保险公司一般只向合同相对人旅行社支付保险赔偿金。

  记者易守华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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