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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竟变卖设备发奖金 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赃款已追缴,三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0:50 大连晚报

  本报讯作为一个国有旅游公司,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竟然决定将国有设备变卖,然后以协调费、通信费和奖金等名义发放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中层干部。最近,当地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三个主要负责人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大连某旅游公司系国有公司。2004年9月8日,李某在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同时任该公司党委书记的张某,共同研究决定以变卖公司设备所得部分款项为部分职工
发放奖金,后被告人李某指使他的部下于某将该款项中人民币19.8万元交给张某,由被告人张某以协调费、通信费、奖金等名义发放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中层干部。其中,被告人李某分得人民币3.4万元,被告人张某分得人民币3.2万元,被告人于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

  后来事情败露,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他们三个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当地人民法院正式审理了这个案件。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称,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支配奖金的发放,而且分发奖金的款项是卖废旧物品所得,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被告人于某称,自己是听从于李某的安排,并没有参与款项发放的策划,也不知道款项的用途,不认为自己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和于某犯罪情节轻微,赃款已追缴的事实,最近,西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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