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某港务公司一职工对自己所在公司存放的货物“垂涎三尺”家贼9次伸贼手造成损失10多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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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0:55 大连晚报 | |||||||||
本报讯大连港某港务公司工人毛永生一直对自己所在公司存放的货物“垂涎三尺”,自2003年10月起他9次盗窃存放在其所属公司的货物,货物价值16万余元。日前,毛永生与其同伙在销赃时被警方抓获,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03年10月末的一天凌晨,毛永生伙同李某(在逃)等人到大连港某港务公司七区十号场地,将存放在该场地的黄豆盗走30包。同年11月,毛永生伙同李某等人用相同的手法
2004年3月28日1时许,毛永生伙同李某等人到大连港某港务公司一区三号场地,盗窃存放在该场地的聚乙烯160包。同案人汪伟明知是车上装的是赃物,但是在金钱的诱惑和投机心理的驱使下,他还是开车帮助毛永生将盗窃来的聚乙烯运到普兰店,由毛永生将赃物销售。物品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4万元。半个月后,毛永生一伙再次盗窃存放在该场地的聚乙烯168包,这次他们使用了更为隐蔽的方式运输赃物,他们首先用船将赃物拉到大连港盐岛码头,然后卸船装车,由同案人辛德林负责在装车时“望风”。同案人汪伟开车同毛永生将盗窃来的聚乙烯运走,由毛永生销售至盘锦等地。物品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4.2万元。同年4月末,毛永生伙同李某等人经过谋划,在短短几天里,将存放在大连港某港务公司八区十四号场地的石蜡连续盗窃5次,偷走石蜡共计364包,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6.677万元。 毛永生一伙共盗窃九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 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毛永生、辛德林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辛德林、汪伟明知是被盗赃物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转移赃物罪。辛德林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毛永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毛永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辛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汪伟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