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狗遭索赔两万余元 法院认定双方平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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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1:20 新京报 | |||||||||
法院称犬主遛大型犬违法,车主撞别人合法财产违法 本报讯(记者 吕佳瑜)自己名贵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在过马路时命丧车轮。犬主袁女士将肇事司机肖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犬及养犬所支付的费用两万余元。 昨天上午,丰台法院对这起“汽车撞狗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司机和狗主
据判决书,去年11月17日晚9时许,袁女士牵着自家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在丰台区槐房路正大租赁公司门口由南向北行走,在其欲横过马路时,肖女士开车将该犬撞死。交管部门到现场后,出具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未作责任认定。 袁女士表示,自己的狗是花两万元购买的,并缴纳200元办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 事发后半个月,袁女士将肖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购犬费及养犬登记费。 而肖女士则认为,自己当时是正常行驶,为躲避其他车辆而撞上了袁女士的狗,且交通队没有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没有理赔依据,无法办理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袁女士办理了养犬手续,该犬为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肖女士在避让对面车辆时,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将狗撞死,故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袁女士在户外遛阿拉斯加雪橇犬这样的大型犬,也违反了养犬相关规定,故原告也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