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名居民听讲法律援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7:54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昨日上午9时许,长沙市司法局、潇湘晨报联合举办的“百个社区巡回讲法”第二场讲座在长沙长郡中学举行,天心区学院街街道200余名社区居民参与了讲座。此次讲座,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主任刘岳就“什么是法律援助”、“那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等进行了讲解。 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追索赡养费
假如某个人因为自己的过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就不能申请法律援助。因某个人的过错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也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比如,王奶奶有3个孩子,但3个孩子不对其尽赡养义务,王奶奶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自己的孩子支付赡养费。由于王奶奶是低保户,无力支付相关法律服务费用,那么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冷泠刘光勇熊智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