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修一次丢了“三包权”?不明就里易中招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15:4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这其中有门道,不明就里易“中招” 本报讯记者童雯霞、实习生陈子文报道:昨天,市民陈先生来电反映,保修期内的手机在维修时被拆开后,不仅没修到满意,还被维修中心告知:这部手机丧失了保修期的“三包权”。手机被拆开,是否意味着商家没收了“三包权”?记者调查后发现,这其中有门道,不明就里易“中招”!
手机打开了就丧失“三包权” 陈先生去年11月份购买的新手机近日出现了故障,16日上午11时,他前往陵园西路某特约维修中心送修,两个小时后回维修中心取手机时,工作人员让他签一张故障检修单。细心的陈先生签字前发现,单上写着“三个月内有问题可保修”,这让他很是纳闷:新手机的保修期规定是一年,明明还有大半年的保修期,怎么一下子缩水到三个月了呢? 工作人员向陈先生解释,拆开后的手机就没有了“三包权”,由于维修时联系不到没有电话的陈先生,为了及时让他能用上手机,拆机前就没另行通知。 “三包权”丢得不明不白 记者来到该维修中心了解情况,工作人员介绍说,手机一旦拆开,就很难再判断究竟哪方面造成了机器损坏,因此手机维修商之间形成了“只要拆动过,就不予保修”的约定。陈先生的手机丧失了保修权利,三个月内如果出现相同问题还能保修,但有其他问题的维修均需付费。 根据《手机三包条例》第24条第5款的规定,“经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手机,可以不实行三包”。但陈先生是在指定的维修点修理手机、拆机前又未得到工作人员的明确通知,他认为,这个“三包权”丢得不明不白。 消委:非自行打开保修有效 昨天,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广州市消委会宣传指导中心的陈才兴主任,他认为,消费者在指定地点修理手机,如果手机并非消费者自行打开的,则保修期仍然有效。 陈主任介绍说,消费者将手机交维修中心后,维修中心有义务拆开机身进行检修,并注明有否被拆开过;根据相关规定,修理期间,修理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因此“联系不到没有电话的陈先生”的说法不能成立。 陈主任同时指出,消费者尽量去指定地点维修,不能擅自拆开手机,否则不再享受“三包”;另外,维修手机前保存好相关证据十分重要,比如手机原有的磨损状况、手机未擅自打开的证明以及此前是否维修过的证明等等。(报料人陈女士,获三等奖100元)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