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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难入住 状告占房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23:41 今晚报

  本报讯 儿子儿媳与母亲共住一处,由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母亲一气之下将名下的一套房屋卖给他人。然而,房屋卖出后,儿子儿媳却没有搬离,购房者由此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腾房。两审之后,法院确认讼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判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搬出该房。

  韩某与申某系夫妻关系。1996年,二人居住的塘沽区某小区房屋的产权单位实行房
改售房,于是二人以韩某之母田某的名义购买了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并于1997年7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此后,韩某夫妇一直与田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内。然而,韩某夫妇与母亲田某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田某一气之下于200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腾房。经审理,法院认定韩某夫妇与田某已形成随住关系,判决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此后,田某又通过塘沽区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卖房,并于2002年11月7日与案外人董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以6.5万元价格出售。董某买房后,因韩某与申某仍占有使用房屋,董某未能进住。2003年12月10日,董某与杜某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杜某,并将该房产权过户到杜某名下。此时,韩某夫妇仍未搬离此房屋。

  2004年2月,韩某夫妇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经法院判决确认,该房为韩某夫妇与田某共有。同年8月,韩某夫妇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田某与董某、董某与杜某的房屋买卖无效。后法院判决驳回了二人的这一诉求。而已购房并获得产权证却迟迟不能搬入新居的杜某,此时已将韩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腾房。

  原审法院认为,案外人董某与原告杜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经取得了本案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拥有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的权利。虽然二被告拥有该房屋的共有权,但原告取得该房屋为善意取得,二被告不同意腾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韩某夫妇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杜某作为讼争房的所有权人,其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之完整权利。现杜某诉请判令韩、申二人将讼争房屋腾空,合理合法,应予支持。韩、申二人作为讼争房屋的共有人,对于其母田某买卖讼争房所得价款,可另行主张其享有的权利份额,但二人以此作为拒绝腾房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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