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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不能随便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1:03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金镒

  案:

  哈尔滨市市民徐女士于近日向动力区法制局递交了申诉书,要求撤销动力区公证处撤销一份公证书的决定。

  徐女士的姨母在动迁自己原房屋时,由于没有足够资金,就与徐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购房资金由徐女士出,房子由徐女士的外婆居住。并且在交纳完购房款之后,由她帮助徐女士办理更名过户等一切手续。在签订协议之后,徐女士的姨母在动力区公证处做了一个承诺公证,内容基本与她们所签订的协议相同。

  前不久徐女士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其姨母不配合,而且表示公证书已经撤销。半信半疑的徐女士来到公证处询问,结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前不久她姨母已经自己来撤销了公证。徐女士非常奇怪,为什么让她十分放心的公证说撤就撤了呢?工作人员向她解释,由于公证处没有义务审核其他相关问题,一般的做法就是申请人在申请公证之后,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撤销公证。后记者又打通了动力区公证处的电话,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徐女士姨母有权撤销她自己申请的公证。他还向记者举例,例如遗嘱公证,如果申请人在去世之前发现有什么情况变化,比如子女不赡养自己,可以到公证处撤销公证。关键在于必须是立公证的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徐女士对动力区公证处的这种说法不服,向哈尔滨市公证管理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

  法:

  日前记者随同徐女士来到哈尔滨市的公证管理部门。这里的公证人员在听取了徐女士的全部情况以后向她解释,动力公证处的做法是错误的。按自愿的原则,公证申请人是可以订立与撤销公证的。但在此案中徐女士的姨母没有权利在不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撤销该公证。因为她撤销公证的行为有可能侵害到他人(徐女士)的利益,所以不能单方面撤销。

  工作人员还说,遇到此类情况,被撤销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徐女士)应该首先到与该公证机关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申诉书,申请改变撤销公证的行政行为。如果该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改变,那么可以接着到公证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还得不到撤销原行政行为的裁定,徐女士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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