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许诺不能代表公司? 车主一怒告赢经销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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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6:43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楚天金报)记者 艾卿 通讯员 晓芸 报道:2004年7月,张斌(化名)考虑许久后,决定买一台轿车代步,但又怕刚买就降价,自己吃现亏。逛过许多汽车经销店后,张斌举棋不定。 “这方面请您放心,厂家如在一年内降价,我们则将差价全部退还车主!”汉阳一家汽车经销公司的销售员吴华(化名),向张斌保证。
有了这样的承诺,张斌放心了。他在该公司精心挑选了一台南汽新雅途轿车,价格为58490元。在签订合同前,张斌让吴华在合同中写上“厂家如在一年内降价,差价则退还车主”的条款。 然而,2005年3月1日,南汽集团无锡分公司宣布:南汽新雅途轿车降价0.8万元。张斌连忙去车市询问,同型号轿车已降至52990元,比他刚买车时下降5500元。 当他拿着合同去汽车经销公司讨要差价款时,这家公司竟给出了这样的答复:“对不起,退还差价是销售员吴华的个人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公司并不知情,不能代表公司,我们不能退还差价款。” “员工许的承诺,不能代表公司?还有这样的事?”张斌一怒之下,将汽车经销公司告上汉阳区法院,要求退还差价款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华作为汽车经销公司的销售人员,卖车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即便如公司所称,吴华超越了代理权限,但无证据证实当时张斌知晓,张斌完全有理由相信吴华履行的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该项约定应确认有效。 记者昨悉,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汽车经销商返还张斌差价款5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