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才半年手机修10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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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10:25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 2月 18日讯(记者马惠敏通讯员李诚)“用了才半年的手机,已经修了10多次了!”今天上午,市民邵先生打进热线告诉记者,他于 2005年8月购买了一部新手机,用了一个月就出现了网络不能正常连接的问题。厂家售后维修人员开机检查修理后称是“小问题,不属性能故障。”没想到每隔几天,手机还会犯同样的毛病。最后他向商家提出更换手机,商家却把责任推给了厂家。邵先生对此很苦恼,于是投诉到市南工商消协。但由于缺少修理凭证,又超过了退换期限,这给消协增加了调解难度,目前工商部门正在联系生产厂家,进行
记者从市南工商消协了解到,去年接到关于手机质量问题的投诉达3000余起,目前手机质量投诉占到投诉总量的30%,位居榜首。“一些维修商为了规避退换货责任,往往自行认定手机故障,把性能故障说成是非性能故障,以消费者手机进水或称手机软件需要升级不属于性能故障等为由,拒绝按性能故障履行三包规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在维修手机时,应当索取或者复制维修记录,防止维权时对自己不利。 消协工作人员针对手机维权中的常见问题,提醒消费者:手机三包有效期是一年,自售出 7日内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自售出之日起 8日至 15日内,手机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换货,换货后商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包期内,故障手机经两次修理仍不能使用的,可要求更换手机。 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