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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强奸弱智女子致其怀孕被判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02:1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 郭志霞)33岁山东农民强行与智残妇女刘某发生性关系,并致人怀孕堕胎。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裁定以强奸罪判处王发刚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4年10月间,现年33岁的山东农民王发刚,在北京市朝阳区35岁的刘某家中,明知刘某是智残人的情况下,多次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致使刘某怀孕后堕胎。

  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刘某临床诊断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受智力低下影响,对非婚性行为的认识和预期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性行为能力。

  2005年5月14日,王发刚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发刚提出上诉。他辩解是刘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原判量刑过重。

  二中院认为,王发刚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于他的上诉理由,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为能够证实他主观上明知刘某是智残妇女,其与智残人发生性关系,并使之怀孕、流产,其犯罪后果严重,一审法院判决的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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