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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拾荒者办证应坚持“便民、利民”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09:55 检察日报

  从事废品回收的人在收购经营废品的过程中,时不时会引来市民们的反感,但这一情况也许会在《海口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后得到好转。该《办法》规定,在海口地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包括流动收购),要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证照,持证照依法经营2月8日《海南特区报》。

  无疑,这个《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规范流动收购行业的
经营行为,防范一些危险品随意流入社会和赃物通过这一行业“漂白”等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这一行业的从业者多是农民工、下岗职工,从事废品收购可能是他们最后的谋生手段。而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政府应当鼓励更多的人来从事这一行业,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因此笔者以为,政府对于这一行业的管理,一定要秉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尽可能方便这一行业的人经营,减少他们的经营成本。

  比如,对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人员,要办理工商、税务等证照的,工商、税务等机关是否能够主动上门服务;对于办理这些证照的,只要从业人员申报即可获得批准,“审批”为例外等等。

  政府如果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能做到既加强管理,同时又秉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给这一行业从业人员以方便和优惠,就既能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又能更好地保障弱者的权益。

  (海之波 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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