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一张罚单“走”了两年 郑州一市民状告交警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09:55 检察日报

  本报讯(张光辉 郭红涛) 两年前,“电子眼”抓拍到交通违章;两年后,交警部门才开具罚单。郑州市民刘先生质疑“电子眼”罚单走得慢,状告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行政处罚程序违法,2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刘先生诉称,去年年底,他进行车辆年检时被告知2003年5月有被“电子眼”拍下的违法行为,需缴纳罚款200元及50元的“电子眼”拍照成本费,否则将无法年检。郑州市公
安局交巡警三大队随后向刘先生开具了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

  刘先生很纳闷:2003年的交通违章,怎么会在时隔两年后才告知他呢?况且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两年的汽车年检都已顺利通过了。刘先生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交巡警部门未履行告知义务,又在超过两年的时效后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构成了行政程序违法。同时刘先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巡警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向当事人提供的处罚依据,其产生的相应费用应由行政机关自己承担,不能转嫁到当事人的头上。

  因此,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所缴纳的罚款和“电子眼”拍照成本费。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