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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件法医学鉴定出现两种结果 法学专家解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1:22 汉网

  (记者杨佳峰)对同一件事的两次法医学鉴定,却出现两种相差甚远的结果,这让被鉴定人产生怀疑,也让法院判决受到影响。差异是如何产生的?记者近日探访了江城部分法医鉴定所,并请法学专家解说缘由。

  [事件]伤残鉴定差两级

   2004年11月3日,蔡甸农民刘启珍被一男子推倒后右膝关节受伤,治疗不见好转,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05年8月23日,经法院委托,她在湖北中真资产评估公司做法医鉴定,被定为伤残6级。因对结果有怀疑,经法院第二次委托,她于2005年12月10日在中南财大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做鉴定,结果为伤残8级(详见本报1月16日A05版报道)。

  无独有偶,2004年6月10日,青山居民彭枝英被一辆载重车挂倒,左下肢被车轮碾伤,截去左大腿才保住性命。2005年8月3日,武汉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心评定结论为,“彭枝英所受损伤属5级伤残,依赖性护理20年”。而2005年11月28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结论则称“出院后可护理1年”。

  “一边说要护理20年,一边说要护理1年,护理费的赔偿金相差10万元。”其子胡学忠一筹莫展。

  [调查]“法医学鉴定就像称秤”

  记者翻阅了刘启珍的两份法医学鉴定书,发现均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作出鉴定结果,前者依据第F条38款鉴定为伤残6级,后者依据第H条第39款鉴定为伤残8级。对彭枝英的伤残鉴定,两家鉴定所都宣称自己是对的。

  1月6日和1月10日,记者随刘启珍带着两份鉴定结果,请鉴定专家解释。湖北中真资产评估公司法医鉴定人秦启生称,伤残鉴定和称秤一样,有时重有时轻,很正常。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省检专家咨询委员陈岚称,伤残鉴定结果不一致原因很复杂,主要原因是鉴定者对事实的理解、对鉴定标准的把握不一样。

  中南财大司法鉴定中心付先生称,如果认为鉴定有错,他们也不能随意更正,只能找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

  [插曲]签名和鉴定的不是同一人

  彭枝英之子胡学忠还透露了一个小“插曲”:2005年11月25日,其母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时,鉴定书上的签字人李某、舒某并不在现场,是一名姓傅的先生做的鉴定。记者2月10日找到该所(现已更名湖北新华法医鉴定所),傅承认胡所述属实。

  2005年10月生效的《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明文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应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签名盖章”。

  法学专家乔新生称,鉴定人不在现场鉴定伤情,程序上违法,如果导致鉴定书有明显瑕疵,当事人可据此反诉。

  [法院]只能采纳第二次鉴定

  受理刘启珍伤残赔偿案的汉南区法院副院长何震称,刘启珍的第一次鉴定是与肇事方没有协商,单方面要求的,有明显瑕疵,该院只能采纳第二次鉴定。

  相关链接:●何谓申请重新鉴定

  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控方或辩方对他方提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时,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法院对有争议的鉴定结论依职权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重新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与原来的鉴定结论结果不同,另一方也可能再次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如果双方没完没了地反复申请重新鉴定不但没有必要,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因此,重新鉴定以两次为限。无论是哪一方申请,法院最多只能两次委托不同的鉴定人作重新鉴定。法院在面临多个鉴定结论意见不同的情况下,采信哪一份鉴定结论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应由法官自由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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