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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霍元甲》的虚构超出限度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1:42 今晚报

  霍元甲后人与《霍元甲》片方的纠纷,引出了几个热点话题:以历史人物为背景的文艺作品是否要完全忠实于历史事实?创作、虚构的范围限度有多大?而一部影视作品又能否在大量虚构后以“本故事纯属虚构”来免责呢?就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霍自正:不能超出“宽容”限度

  霍元甲的曾孙霍自正表示了自己对文艺创作的认可,他还谈及上世纪80年代的香港电视连续剧《霍元甲》,对于其中所描写的霍元甲与赵倩男的婚外情、霍元甲的港派装扮等表示都能接受,因为他认为文艺作品是需要加工的,并且其中对霍家基本情况的交代也比较符合事实。但是对于正在热播的电影《霍元甲》,霍自正认为虚构得超出了限度,如果不是超出了霍家人能够“宽容”的限度,他也不会认为是侵权。

  律师:不能够违背基本真实

  对于文艺作品创作虚构的“限度”问题,律师杨仲凯介绍说,目前法律和文化部门对文艺创作的“限度”都没有具体的尺度,规定是很原则性的,理念上的东西多。他认为,一般的文艺创作是可以天马行空地发挥想像力的,但是对于以真实历史人物为背景的文艺创作却是有限度的,应该尊重历史,不能够违背最基本的真实情况进行虚构。如霍元甲有父亲霍恩第、儿子霍东阁,父亲去世于霍元甲死后7年,儿子后将精武会发扬光大,这都是历史的真实,不能将这些内容说“没了”。名誉,是社会对某一个特定人的综合评价,如果电影把甲写成乙,就会使这个人的评价受影响。电影《霍元甲》把一个身怀绝技、温文尔雅、受人尊敬的爱国武术家写成了只争第一、好勇斗,以致招来灭门之祸的一介武夫,很显然影响了对霍元甲的综合评价,更伤害了活着的人的感情,这是超出限度的虚构。提及影片所注明的“本故事纯属虚构”,杨仲凯认为其不是免责的法定事由,而侵犯他人权利的虚构是不能用一句声明来免责的。

  小说编辑:不能偏离太远

  就文艺作品虚构的合理限度,记者采访了曾撰写长篇小说《霍元甲》的西青报社编辑晨曲。晨曲是霍家的邻居,对霍家情况十分熟悉,掌握了大量资料,曾亲自采访过霍元甲的一个弟子以及与霍元甲同去上海的人,最终完成了发行量70万册的著述《霍元甲》。晨曲介绍说,他认为在霍元甲身上最耀眼的就是爱国精神,无论何种的发挥虚构都应着力表现这一点。虽然文艺创作没有具体的尺度而言,可以虚构细节,但写真实存在的人物一定要遵循历史真实、符合道德观念和有关本人重大方面的事实,不能偏离太远。电影《霍元甲》着力突出了武打场面和与盲女月慈的情感,而将霍元甲这个人物至关重要的爱国精神轻描淡写,偏离人物太远。

  编剧:艺术加工并无不妥

  而《霍元甲》的编剧王斌给出的说法是,《霍元甲》的艺术加工并无不妥,因为作品毕竟不是人物纪录片,而“灭门之灾”的情节只是为了突出霍元甲由普通武夫转变为爱国武术家而设计的,误解可能是因为不了解影视创作的规律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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