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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妈妈”回厦抢儿子(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02 海峡网-厦门日报

  新闻缘起

  小翔不到四个月大就被母亲王月抛弃,后来父亲病逝,他由姑姑、奶奶抚养长大。现在,小翔12岁了,母亲执意要将他带走,法官也把孩子判给了母亲,但孩子不愿跟母亲生活, 姑姑一家也执意不肯。

  几年前,小翔读二年级时就在一篇作文中写道:“我不想要你这样的母亲,你把我生下不久就把我抛弃了,你知道你有多么狠吗”、“我要告诉你,你不佩(配)做我的妈妈!”

  

“狠心妈妈”回厦抢儿子(图)

  小翔的作文里写着对母亲的埋怨。(李晓平 翻拍)

  回忆

  “我的母爱是姑姑给的”

  1994年,在小翔三个多月时,母亲王月由于和父亲张伟感情不和,抛下小翔回东孚老家。1996年,王月和丈夫离婚,法院应她的要求把孩子判给张伟,并要求王月每个月支付养育费100元。据悉,王月从来没有支付过。

  离婚后,张伟精神受到很大刺激,成天与酒相伴,萎靡不振。1997年,王月去了香港。张伟的精神彻底崩溃,于2000年10月病逝。

  儿子婚姻的不幸,让体弱多病、年近八旬的母亲生活更加艰难。小翔的姑姑张玉辞去每月两千多元的工作,回到母亲身边全心照顾母亲、哥哥和小翔。

  张伟死后,母亲卧床不起,不到半年也逝世了,小翔从此由姑姑抚养。“他三个月后,我就没离开过他。”张玉说,直到现在小翔睡觉都要她陪。“我的母爱是姑姑给的,是她抚养我长大的。”小翔在《妈妈,我想对你说》的作文中写道。

  据悉,张伟病逝和小翔成长期间,王月没回来探望过一次。有一次,小翔从二楼摔下来脑震荡,亲友们通知了王月,但她仍没有回来。

  王月在香港做保姆期间和现在的丈夫认识,男方已有三个孩子,王月和他结婚后又生下一个女儿。

  2001年,王月从香港回来,向法院申请要把小翔带走。由于小翔的父亲已经病逝,法院将小翔判给了王月。但是,小翔坚决不肯走,判决没法执行。王月多次到法院要求执行判决,都没有结果。2005年12月,小翔11岁了,自己有选择权,但王月没有经过小翔同意,私自将他的户口迁到老家东孚。据悉,王月几次跑到学校,强行要把孩子带走,吓得小翔急喊“绑架”跑回家。

  求救

  “帮帮我,我不要离开姑姑”

  据悉,王月在办理小翔户口迁移手续时,伪造了一份小翔“自愿迁移户口”的文件。张玉说:“她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孩子的权利。”小翔也写了一份声明,说自己没写过那份东西。

  “小翔从小就很聪明,和他父亲一样多才多艺,学习成绩也很好,校长、老师都很重视他。”张玉说,自从他得知户口被迁走后,心灵大受刺激,经常无精打采,话很少,还成天担惊受怕,放学回家就问:“我的户口迁回来了没有?”

  “我很害怕,怕她强行把我带走。我对她很陌生,根本没有感情。请你们帮帮我,我不要离开姑姑。”昨日,小翔用诚恳的口气对记者说。“王月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了。”张玉说,王月现在有4个孩子,生活也不富裕,小翔和她在一起,“会被毁的”。

  律师说法

  尊重孩子的选择权

  针对此事,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陈滢说,这是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问题。法院2001年做出判决小孩随母亲共同生活。依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即使小孩的母亲去了香港,也不能剥夺她作为监护人的权利,除非孩子的母亲有以下情形时,孩子的祖父母才能要求变更监护人:①死亡;②丧失监护能力;③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陈滢认为,虽然本案中小孩的姑姑实质上抚养了小孩多年,但基于血缘关系、抚养能力等因素的考虑,在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由该方抚养小孩是合情合理的。

  法院判决小孩归母亲抚养,但由于小孩与母亲情感上的隔阂,孩子执意不从,他有自己的权利,法院不可能施以强制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陈滢认为,该条款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但是它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应该尊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在选择与哪一方共同生活问题上的意愿,本案中的母亲要带走小孩也是出于更好地照顾孩子的意愿,但如果这样做会伤害小孩,恰恰违背了母亲的意愿。建议小翔的母亲和姑姑都能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出发,尊重孩子的选择权,共同谋求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法。

  编辑部留言

  姑姑有权将孩子留下吗,小翔该和妈妈一起生活吗?请热心读者拨通本报热线5583333参与讨论。母亲共同生活。

  (注: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文/本报记者 李晓平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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