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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奖通知能否作为兑奖凭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30 解放日报

  徐小姐购买香特莉月饼券参加抽奖活动,结果中了POLO轿车8年使用权的大奖,但因无法找到月饼券存根,拿着领奖通知的她无法获得这一大奖。为此,徐小姐将上海香特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告进法院,要求公司履行兑奖义务。昨天,徐汇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喜中大奖

  去年8月,徐小姐通过电话预定,购买了10张香特莉月饼券。当她看到月饼券上“POLO车抽奖活动”的广告后,就按照广告内容,登录香特莉公司网站,并按规定步骤注册了姓名、手机和月饼券号码等个人信息。获得电脑产生的抽奖序列号后,徐小姐将号码一一记录到了月饼券上。

  同年10月13日,徐小姐接到香特莉公司的中奖电话通知。次日,徐小姐又收到香特莉公司以EMS发出的“领奖通知”,要求徐小姐在10月24日至10月28日间到公司领奖。此时徐小姐却发现,月饼券存根找不到了。

  兑奖遭拒

  为此,徐小姐与香特莉公司进行协商,对方同意拖延至11月5日领奖。由于徐小姐一直找不到月饼券存根,因此香特莉公司不肯兑现奖项。徐小姐遂诉至法院,要求香特莉公司履行兑奖合同义务。

  她认为:香特莉公司举办的抽奖活动,法律上为射幸合同。射幸合同的履行有着最大诚信性。

  权利人行使权利并不以形式瑕疵为障碍。事实上,中奖通知、快递详情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她是唯一合法的月饼券持有人。因此,香特莉公司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兑奖合同义务。

  对簿公堂

  昨天的法庭上,双方就领奖通知能不能作为兑奖凭证展开激烈争论。

  香特莉公司的律师认为:根据抽奖活动的规定,中奖者必须凭领奖通知、月饼券存根、有效身份证件等才能兑现奖项。而这些规定在活动前就已向参加者明示了,徐小姐自始至终都拿不出存根,因此无法证明她是月饼券的持有人,且不能排除她以虚假月饼券号码登录。

  徐小姐的律师则辩称:尽管徐小姐没有直接证据,但中奖通知、快递详情单等证据已形成一系列间接证据,可以证明徐小姐是该月饼券的唯一合法拥有人。当初电脑系统已申明无效信息和重复登录是无效的,而徐小姐却能顺利登录,足以证明徐小姐登录的信息是有效的。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

  相关链接

  射幸合同: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本报记者 陆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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