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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督察手段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34 中国环境报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的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它的发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体现了监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行政监察手段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态度和决心。借此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

  大家知道,自然环境是包括我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的摇篮,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建设良好环境就是造福人类。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全社会环境意识明显提高,全国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生态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有的问题还十分突出。比如,我国1/3的地区降过酸雨,七大河流中有一半污染严重,1/4的居民没有清洁饮水源,1/3的城市居民呼吸的是污浊的空气,世界十大环境污染最严重的城市有一半落入中国版图,还有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固然很多,比如,原材料紧缺、人口增加、环保投入不足、历史欠账较多等,但从近几年监察机关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察的情况看,人为因素是一个重要方面。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没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不仅不履行对辖区环境保护应负的责任,而且还出台一些“土政策”,限制和阻挠环境执法。二是一些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意识淡薄,不能够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办事,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问题时有发生。三是作为环境污染源头的企业,甚至一些大企业、上市企业,不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排污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当严重。四是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在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方面,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重经济处罚、轻纪律追究的问题;已有的规定对纪律追究方面的要求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因此,为适应环境保护新的形势,制定一部专门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分的部门规章,加大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及直接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势在必行。

  近年来,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把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强政府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2005年,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确定了晋陕蒙宁交界区域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9个环境污染为首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截至目前,已有13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为了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严厉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去年4月以来,监察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开始着手制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形成了现在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16条,分别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纪律责任、案件移送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具有以下3个显著特点:

  第一,体现了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要求。“暂行规定”明确地将适用范围表述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同时考虑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虽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范围,但是其受委托履行一部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责,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样应当受到纪律责任的追究。因此,“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述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这就全面地涵盖了监察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对象。依据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作了明确规定,用较大篇幅详细规定了当前比较突出或者比较普遍、需要严厉惩处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20余项;涉及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1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规定有8项。这明显地加大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加重了他们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

  第二,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些规定首先体现了惩治的要求,重在遏制当前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频繁发生的势头;同时,又具有重要的防范功能,是预防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重要制度。比如,针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环境污染重点问题,新增设了部分纪律规范,规定“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都要追究纪律责任。这些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为,对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以往却没有任何惩处的规定,或者只有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此,“暂行规定”本着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增设了处分规定。

  第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暂行规定”将纪律责任承担的主体确定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到了责任主体明确。在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档次和幅度的设定上,坚持处分的轻重与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把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区分为“有情节”、“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并确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和幅度,大大增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为我国环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暂行规定”贯彻好、落实好。

  一是抓紧组织好“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带头学习、宣传“暂行规定”,准确理解、正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环境保护涉及政府众多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公安、交通、铁道、民航、卫生等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依法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各种规划的编制部门和审批部门具有编制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任。希望各有关部门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更好地担负起保护环境的重要职责。也希望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和监督的力度。

  二是严格执行“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为追究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今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查处;不仅要依法给予经济上的处罚,还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其从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决不手软,决不姑息。

  三是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暂行规定”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暂行规定”情况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及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背后涉及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我们要通过扎实有效地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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