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处分违法者不手软 东阳环境污染案相关责任人被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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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34 中国环境报 | |||||||||
浙宣 本报讯 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于2004年2月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造成特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2005年12月30日,
通报指出,东阳市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4·10”群体性事件后,在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平息事态,并对竹溪工业功能区内的企业实施了环保整治。 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此事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金华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时任金华市委常委、东阳市委书记)汤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东阳市委副书记、市长陈丰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东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郭巧范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东阳市环保局局长华伟跃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东阳市环保局副局长俞中强、蒋锦青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原东阳市画水镇党委书记张忠鸣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东阳市画水镇镇长曹正标行政记大过处分。省委研究决定,免去汤勇金华市委常委、委员职务;金华市委决定,免去汤勇金华市委宣传部部长职务,免去陈丰伟东阳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同意陈丰伟辞去东阳市市长职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