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购房款不必直接交中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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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1:04 大连晚报 | |||||||||
二手房购房款不必直接交中介 我市昨日出台相关规定,二手房购房者可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以规避购房资金在居间期的风险 ■实习生王路娜刘彦昆
■首席记者张晓昭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二手房”交易购房资金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以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服务中“二手房”购房资金安全监管制度,规避二手房购房资金在居间期的风险。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二手房的消费者,其购房款不必直接交给房屋中介机构,而是通过较安全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银行对二手房房款进行全程监控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副局长张德勋说,房地产交易不像其它商品交易那样可以“银货两讫”,如何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就成了大问题。二手房交易双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买方向中介机构交付部分或全部房款后,才能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等手续。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时间差”,此时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受保障程度是最低的,容易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如何才能在买卖之间建立信任的支撑点,搭建安全的交易平台?目前可行的方法是,通过第三方——如银行介入,对买卖进程及房款进行全程监控。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银行可以保障资金的流向,最大限度地化解“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 目前的二手房交易有相当部分是通过中介形式进行的,通过银行的监管,可避免中介机构在交易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如不良中介挪用买方购房款进行自营业务,或延迟支付以赚取利息,甚至发生卷逃等欺诈行为。 购房款不必直接交给房屋中介 按照新出台的规定,实行“二手房”购房资金专户存储。“二手房”购房资金专户存储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以购房人姓名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储资金;二是以房地产中介机构名称开立购房资金托管专用结算账户存储资金,并由其开户银行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二手房”购房资金托管方式,由“二手房”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对购、售房人实行强制和干涉。这样,消费者的购房款就不必直接交给房屋中介机构了。 开户银行在办理购房资金托管业务之前,必须与购、售房人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共同签订《购房资金托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经购、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开户银行同时签署意见同意提取托管账户资金的条件下,才能提取托管账户资金”。 中介必须提示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银行账户 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和从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业和从业中,特别是与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时,要主动向当事人提示购房资金存入银行“二手房”购房资金专户的安全性。否则,当事人可向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房地产业协会投诉,市房地产经济人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查证属实后可建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房地产中介机构与“二手房”交易当事人签订“二手房”居间合同时,应采用全市统一的居间合同文本,不得利用当事人对如何处理购房资金的无知和误解,误导当事人签订将购房资金交由其机构进行财务处理的条款。 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介绍成交的,在办理“二手房”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需提供由买卖双方、房地产中介机构、银行四方签订的《履约保证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没有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介绍而自愿成交的,在办理交易转移登记时,应出具没有中介居间介绍的《具结声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