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外经贸大学辞退没得到合法待遇 保洁员讨回保险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1:15 北京娱乐信报 | |||||||||
因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支付自己合法福利待遇,曾是对外经贸大学保洁员的潘女士将学校告上法庭。 昨天, 二中院终审判决,该大学支付潘女士失业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关系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金等共计7100多元,并给付5000元经济补偿。
事件:被辞后没发保险费 1990年5月,潘女士从山东农村到对外经贸大学从事保洁工作。工作期间,大学从2003年4月才开始为潘女士办理并缴纳养老保险,但未办其他保险。2005年3月25日,大学通知刚刚年满50岁的潘女士停止保洁工作。为了讨要学校未给上的保险费,潘女士于去年4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后来裁决对外经贸大学支付潘女士792元失业保险待遇、4455元终止劳动关系生活补助费、1921元养老保险金。 女工:仲裁裁决并不满意 对此裁决,潘女士并不满意。她认为,裁决结果没有使她得到应得到的福利待遇。在去年6月,她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大学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依法支付其合法的福利待遇,她希望法院判令大学支付1.5万多元补偿金、6900多元失业保险金,赔偿未办理养老保险的损失3330多元,补 缴1999年6月1日至2005年3月的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支付545元未提前30日通知的赔偿金。 学校:赔偿金根本没依据 对外经贸大学则认为,潘女士诉请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京劳社资发〔2005〕77号文规定的条件,她诉请的失业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仲裁时,潘女士曾经放弃要求补缴1999年6月1日至2005年3月养老、失业保险的请求,她在诉讼时又提出来,缺乏仲裁前置程序;学校还认为赔偿金没有依据。 因此,对外经贸大学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应足额缴纳社保费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北京市劳动部门历年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的相关文件规定,大学应按潘女士达到退休年龄之月时的北京市每月495元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9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按每月198元的标准支付潘女士1999年6月1日至其达到退休年龄之日生活补助费。考虑到潘女士已达养老年龄,对外经贸大学将对潘女士进行5000多元经济补偿。 信报记者 郭志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