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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商贸局制定《西安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5:24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周永强 记者 王昭玮)昨天,从西安市商贸局传来好消息,今后,西安市所有商业零售商的促销行为必须受“规范”制约,不能以虚构原价方式进行打折让利。

  促销活动要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西安市商贸局制定的《西安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规定:零售商在开展各
种形式的促销活动时,必须将详细促销规则(商品或服务的时间、范围、方式、具体活动规则等)在促销活动场所明显位置或公共媒体上进行告示,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促销活动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已向公众告示的促销活动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不能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向消费者做出任意解释,对于促销规则中的限制性条款,零售商提前以明确的方式使消费者知晓。

  促销商品禁止价格欺诈

  零售商要在促销活动期间保证商品的充足供应,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促销活动前十日内的销售价格或核定价格的完整信息资料,依法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核查。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打折让利、购物返券等形式的促销活动(即先提价再促销)。打折、返券价值应控制在“满300送180”或“满300减120”的幅度范围之内,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推算。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标称“全场”范围的促销活动。

  打折让利:零售商要在促销商品上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折扣率、打折原因、起止时间等有关内容情况。

  购物返券:零售商应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计算办法及有关附加限制性条件等。返券使用期限应从购物获得返券的当日起,在促销活动期间均可有效使用。

  价外馈赠:零售商应如实明示馈赠物品的品名、价格、数量,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不得故意模糊馈赠品的标示,甚至以“数量有限,赠完为止”为名虚假馈赠。

  有奖销售:零售商应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的名称和数量、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奖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其它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限期(时)限量购物:零售商开展限期购物促销活动,一般应不少于3个营业日;开展限时促销活动不能少于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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