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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牛魔王”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6:1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 袁勇)重庆“牛魔王”火锅店状告成都“牛魔王”,索赔25万元。昨日上午9时,成都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被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加盟协议书,以此来证明并非侵权,上面与
重庆“牛魔王”签约的是谢某。原告刘大玉说,2002年,她取得“牛魔王”的商标所有权。2004年12月,谢某与她签约在成都开“牛魔王”加盟店。首期加盟费12万元,谢某付了2万元后就没了下文。去年9月,她在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和武侯区龙腾中路,发现了“牛魔王”火锅总店及其分店。去年12月12日,刘大玉诉至成都中院,要求这两家店停止侵权,并赔偿25万元。另外,虽然谢某不是成都这家店的股东和法人,但刘大玉仍认为这与他有直接关系,遂将谢某诉至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索赔10万元。

  原告律师认为,成都“牛魔王”在招牌上公然打着“重庆牛魔王”字号及商标,蜀汉路店甚至标明了是“重庆牛魔王”的总店。被告律师辩称被告仅仅使用了“牛魔王”3个字,且只用于招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与重庆“牛魔王”交涉后还作了更改,如将“牛魔王”改成“牛头王”等。

  昨日上午11时许休庭后,当事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昨日记者还从原告律师处获悉,谢某与刘大玉达成了初步协议:成都“牛魔王”停止侵权,他分期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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