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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户口赔偿太机械 民工被撞死获城里人赔偿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9:50 龙虎网

  【龙虎网讯】发生意外事故,农村人和城里人的赔偿标准是有着天壤之别。就江苏而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农民和城里人的赔偿就相差11万,“同命不同价”多次遭到人们质疑。日前,江苏海安县法院对一起进城农民在发生交通意外死亡后按照城里人标准赔偿的判决对类似案件进行了全新诠释。

  ■案件回放

  进城农民工被车撞死

  据了解,事件的当事人李某户籍所在地在海安县角斜镇某村,户口性质为农村户口。1995年1月,李某与家住县城的兰某登记结婚,随后在某公司驾驶危险品运输车,并在县城置有房产,常年在县城工作、生活。

  2005年11月18日下午2时,孟某驾驶货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跌倒受重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往海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孟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死亡后,李某的亲属将孟某及为孟某驾驶的汽车设定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损失要求由孟某赔偿。

  ■法院判决

  按户口性质赔偿太机械

  “就因为李某是农民,两被告对其家属的赔偿要求都持否定态度!”据办案法官介绍,两被告均认为,李某虽然在城里生活多年,但其户口性质是农民,李某的农民身份,并不因为其在城里生活时间的长短而有所改变,因此,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而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法院认为,在计算李某的死亡赔偿金损失时,应当综合李某服务处所、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考虑。根据现有的证据表明,李某与兰某婚后常年居住于海安县城,李某在海安县城亦有较稳定的收入,主要消费亦在海安县城,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由于本起事故中受害人李某及被告孟某均驾驶机动车辆且均负有过错,事故责任应当由事故双方分担,故对原告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当根据被告孟某在事故中的责任由其按责承担。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万元,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损失由被告孟某赔偿30%,即3万元。

  ■客观事实

  江苏农民比城里人“便宜”11万多

  “如果机械性套用户口性质判决,那李某要少获得11万多元赔偿。”参与审判的法官告诉记者,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因户口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在《人损案件解释》颁布后,该司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又引发了社会上“同命不同价”的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以死者的户口为标准,将其区分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然后计算赔偿数额。按此计算,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极大。以本案为例,根据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本案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如果死者按照城镇居民对待,死亡赔偿金为20万余元;而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则死亡赔偿金只有9万余元,两者相差11万余元。

  这位法官说,由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在法律上很少能够给出一个具体精确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即使有也仅是一个大致的标准和原则,这些问题在更多情况下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权力。但是涉及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问题,远比想像的要复杂,由于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周密考虑到所有的因素,更多情况下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给出答案。

  ■理性思考

  进城农民工能否按照城里人赔偿

  据参与审判的法官介绍,进行赔偿就必然会涉及标准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别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状况在短期内难有较大的改变,以死者的城镇或农村户口作为计算赔偿金的标准,体现了我国现实存在的城乡差别。但目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在城镇打工或定居,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并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所以,无视个案的特殊性完全以户口性质来套用赔偿标准对一些农村居民特别是进城务工多年的农民来说有失公平。

  他说,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农民,但其在县城生活十多年,在县城亦有较稳定而可靠的收入,主要消费亦在县城,李某家庭因李某的死亡,必然影响李某家庭的共同消费水平及家庭积累,其家庭可预期的未来收入势必也随之减少。所以,在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时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死者李某在城市生活多年,就应该适用“经常居住地”作为计算基准地,采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李某死亡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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