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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条巨蜥 变成了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0:02 海峡网-厦门日报

  依据刑法可能被定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 通讯员 黄明辉)喜欢养宠物的朋友注意了,不仅仅是出售,购买国家级保护动物也是违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小伙子吴某就因为买了一条巨蜥,被推上了思明区法院的刑事被告席。案发后,这只巨蜥已由林业部门移送海沧野生动物园喂养。

  吴某与朋友合伙经营了一家名叫“猎奇”的宠物店,店里有不少“另类”宠物。去年10月11日下午,一名男子来到吴某的这家宠物店,指着笼子里的一只动物问,这是什么?吴某说,是巨蜥,卖350元。男子问过后就走了。不久后,森林公安人员就来到小吴面前。

  小吴说,这条巨蜥是他2005年9月份花了250元从广州芳村一处宠物市场上买来的,他的合伙人对此并不知情。

  经专业人员技术鉴定,从吴某店里查获的活体动物为爬行纲巨蜥科的巨蜥(VARANUS SALVATOR),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吴某辩解说,他只知道巨蜥是保护动物,并不知道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检察机关起诉说,吴某明知巨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了解,刑法该条文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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