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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来锡就业应签劳动合同交纳社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0:20 江南晚报

  本报讯记者郜国毅报道从现在开始,来锡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同样要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了。昨天,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贯彻〈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规定了聘用单位应如何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及其特殊的社保待遇。

  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台港澳地区来锡就业人员目前全市已有近千人,大
多在制造业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过去他们只要凭《就业证》就可以上岗了。但从现在起,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应持就业证和相关资料,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市和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及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等手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窗口,为市区聘用台港澳人员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根据规定,聘用单位应依法为所聘台港澳人员按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同样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并让其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参保的城镇职工,将来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参保的部分台港澳人员有所不同,将来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申领。有关人士介绍,台港澳人员与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完相关注销手续后,离开无锡的,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就业证”注销证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以及失业保险待遇可随同本人社会保险关系一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由市、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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