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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办公证 法律规定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1:42 今晚报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于1982年4月发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公证法典,《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为加深读者对《公证法》的了解,昨天,本报对天津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据介绍,《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机构的业务、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和
公证的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确定公证机构基本业务

  《公证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在公证证明以外,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另外,《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效力体现更完整

  《公证法》第五章以专章对公证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与《公证暂行条例》相比,公证效力得到了更为完整地体现。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据此,《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执业过错要赔偿

  《公证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以专章规定了公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公证机构、公证员要承担错证等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伪造公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的法律责任。

  《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了保证公证的客观、真实,防止公证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证法》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骗取公证书要担法律责任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当事人如何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三个基本环节构成。此外,还包括办证期限、公证收费、不予办理、立卷归档、救济途径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持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的材料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律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应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2、申请办理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3、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4、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丁颖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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