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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了妈妈 丢了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1:42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郑昊)一名女员工在生完孩子、休满产假后,准备回原公司继续上班,却遭到公司拒绝。无奈,女员工诉诸法律。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名女员工与其所在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遂一审支持了其提出的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补缴社会保险等诉讼请求。

  家住本市红桥区、今年26岁的张某,自1999年2月开始在街办企业某制冷设备公司工
作,是一名保洁员。2003年2月,某制冷设备公司转制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转制后,张某仍留在公司工作。但转制前后,张某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10月,因张某怀孕,公司通知张某回家休息。此时,张某的月工资为400元。2005年4月,休满3个月产假的张某要求回公司继续上班,却遭到拒绝。

  生完孩子却丢了工作的张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遂于2005年6月向红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张某未提供其与所在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为由,不予受理。随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为她安排工作,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补发产假工资1200元,并缴纳自1999年2月以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法庭上,被告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以前是街办企业,转制后原告张某便不在公司工作了。并称,原告自2004年10月就已经不上班了,现在已超诉讼时效,法庭应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被告公司转制前即在被告公司工作,转制时与其他员工一并转到被告公司,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存在,应认定原被告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被告公司不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主张权利,应予支持。由此,法院依据《劳动法》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原告产假期间的工资1200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为原告按当年最低缴费基数及规定比例补缴自1999年2月以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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